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
環境侵權行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社會妥當性、合法性、間接性、繼續性、反復性、廣闊性、累積性等特點。
二、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
1、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2、損害
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后果。這種損害的特殊性包括:潛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較快顯現,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廣泛性,多數案件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環境民事侵權以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于實踐中認定比較困難,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適用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復雜多樣,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后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系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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