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友咨詢】
醫療事故鑒定回避事項,醫療事故鑒定要注意什么?
【律師解答】
一、醫療事故鑒定能否申請回避
可以申請回避,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自行回避;
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專家鑒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也就是說自行回避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鑒定組成員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也就是說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二、醫療事故鑒定要注意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是以國務院2002年4月4日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法律依據而設立的一種鑒定程序,本質上應歸屬于行政處理程序的范疇。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別專業性,以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臺實施較晚(2005年2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背景下,所以,醫療事故鑒定在此前很長時間內,被廣泛運用,用來處理醫療糾紛。
但是,在今天,《決定》已經實施了近二年,有關的司法鑒定機構也紛紛成立,這些司法鑒定機構完全可以承擔起對相關醫療糾紛提供司法鑒定的業務的時候,醫療事故鑒定,就不應該,也不能成為處理醫療糾紛時進行醫學技術性鑒定的唯一和優先途徑。
首先,醫療事故鑒定不是司法程序中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途徑。
在《決定》未出臺之前,對醫療糾紛的處理,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以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條例》的規定為依據進行處理,這和我國的國情及法治狀況背景是密切相關的。但是,在今天,司法程序中對醫療糾紛的實體處理上,我們有《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在鑒定程序上,我們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決定》對司法鑒定程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該決定而設立的眾多的司法鑒定機構完全可以勝任對相關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鑒定的業務。因此,在今天這樣的司法背景下,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絕非是司法程序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解決技術性問題的唯一的途徑。
其次,醫療事故鑒定在訴訟中,也不具有優先性。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但是,那個通知本身,嚴格來說,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不是司法解釋。再者,那個通知出臺的時候,《決定》尚未出臺實施,但是,今天《決定》已經實施了一年多,相對通知出臺的背景而言,今天的法治狀況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司法鑒定有法可依了。
第三,《條例》決定了醫療事故鑒定僅僅只能是作為進行衛生行政處理的依據。
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這一條很明確的規定了醫療事故鑒定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
但是根據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等幾條的規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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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回避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自行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專家鑒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也就是說自行回避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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