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詞的作用和其寫作要求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后,應認真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后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說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說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減少冤假錯案。
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序言之前,臺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下面結合辯護詞內容,對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分別加以說明。
序言序言中包括的內容如下:
①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有兩種方式,一是經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同意,一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對自己出庭辯護的合法性,可分別作這樣的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的規定,我經×××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被告人×××(姓名)的同意,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庭為他進行辯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的規定,我接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這既說明了出庭的合法性,又說明了出庭的任務。
②簡要說明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活動的情況。如說明受理案件以后,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走訪了受害人和證人,調查了案情等。這實際上就是向法庭表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來自于對案件的調查研究,是有根據的,絕不是空發議論和無中生有。
③提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在說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務和開庭前后活動的情況之后,接著對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或自訴人的刑事訴狀內容,提出自己的基本看法,以進入辯護理由部分。
有的辯護詞的序言不提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而只對本案發表如下幾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這也是可以的。總之,寫序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其內容,要靈活多樣,不要墨守成規。
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中心內容,通常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闡述辯護理由:
①從認定犯罪事實方面進行辯護。犯罪事實是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如果起訴書或自訴狀中所寫的事實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那就應當否定原有的證據,提出新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實根本不成立,或部分不能成立。從而達到辯護的目的。還有一種情況,起訴書或自訴狀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雖然全部存在或部分存在,但有所夸大,甚至被歪曲。辯護詞就要在事實上說明真相,建議法庭根據被告人的罪行實際來評判被告人的罪行輕重。
②從適用法律方面進行辯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罪重還是罪輕,是一罪還是數罪,要以法律為準繩衡量,方可確定其性質。在起訴書和自訴狀中,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對被告人的罪行性質指控有錯誤,把故意傷害致死控告為故意殺人,把盜竊指控為貪污,把某種流氓罪指控為****罪,甚至把通奸指控為****等等,則應該引證有關法律條款結合被告人的罪行行為進行分析論證,指出控訴一方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詞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多方面考慮,制作辯護詞時應注意的是,辯護人在刑事案件辯護中所追求的是公正判決,而不是單純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要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充分發揮辯護詞的作用。
結論即結束語,包括以下兩點內容:
①辯護人對自己的發言進行歸納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讓法庭成員明了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②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什么刑法條款,向法庭提出看法、要求和建議。
結束語要言簡意賅,觀點明確,給人以明晰的印象,并且要與辯護理由相一致,是辯護理由的必然結論,才能容易為人們所接受。
以上就是對刑事辯護詞的作用和其寫作要求問題的解答,從中我們能了解到刑事辯護詞在案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寫作要求也是嚴格規定的。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聊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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