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去世后留下遺產房屋一套,可子女各拿出兩份截然不同的遺囑,哪份遺囑有效,該遺產應如何繼承,近日松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公證處保管遺囑是否為公證遺囑?
張太生前育有六個子女,女兒張麗排行老大,兒子張揚排行老二。2013年恰逢舊城改建,張太的老宅動拆遷后分得六套安置房屋,除張麗及張揚外,其他四兄弟姐妹均分得安置房,尚有松江一套安置房為張太作為產權人依法享有。因年事已高,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自己的遺產分割產生糾紛,于去年1月委托律師代立遺囑一份,內容載明將其名下的松江動遷安置房留由張麗及張揚各繼承一半,其他子女不享受繼承份額。該遺囑訂立時有兩名律師在場見證,其后,該遺囑原件交由公證處保管。原告張麗提交遺囑保管證明書、遺囑保管協議及詢問筆錄欲證明該遺囑系公證遺囑,要求與張揚各半繼承,但張揚對此有異議。無奈之下,張麗將弟弟妹妹合計五人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系爭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
立有兩份具有同等效力遺囑,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審理中,被告張揚提交母親于去年2月訂立的自書遺囑一份,其中載明:松江動遷安置房由張揚繼承,他人無權阻止,但張揚須拿出30萬元人民幣給張麗。對此,被告張揚認為該遺囑系母親本人自書,且委托了相關律師進行見證,該遺囑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成立,足以否定代書遺囑的效力。應以該自書遺囑作為繼承依據,系爭房屋由張揚繼承取得,張揚愿意支付張麗補償款30萬元。對此,原告張麗認為該份遺囑系被繼承人受脅迫、受欺騙的情況下訂立的,但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經審理,松江法院認為,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兩份遺囑的效力。被繼承人在2017年1月在兩名見證人見證下,訂立遺囑,其明確系爭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半繼承,符合訂立遺囑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然原告訴稱該份遺囑系公證遺囑的主張,根據原告提供的遺囑保管證明書、遺囑保管協議及談話筆錄,僅能證明被繼承人至公證處辦理了遺囑保管,而非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關于被繼承人在2017年2月訂立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且被繼承人在事后也委托了相關律師對該份遺囑進行了見證,故對該份遺囑的法律效力,亦予認可。原告認為該份遺囑系被繼承人受脅迫、受欺騙的情況下訂立的質證意見,因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納。在立有兩份具有同等效力遺囑的情況下,應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據此,松江法院判令該房屋由被告張揚繼承,同時被告張揚給付原告張麗房屋折價款30萬元。
來源:上海政法綜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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