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閑置土地草案
出臺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2011年12月21日,修訂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內容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
例外
修訂草案規定,六種情形可“閑置”:
1、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2、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3、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
4、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5、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6、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訴訟、仲裁或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無法按原來約定、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也可“閑置”。
是需要注意的是閑置土地的使用權變更需要經過一些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是需要有關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聊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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