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一審案件
1、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4)原被告雙方確立了明確的醫患關系;
5)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2、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明;
2)被告的主體證明;
3)起訴狀;
4)醫療病歷資料;
5)損害后果的證明資料;
6)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
3、原告起訴時應當交納的費用
1)訴訟費:根據原告起訴標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師費:依據原告與律師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確定。
4、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2)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3)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在訴訟時效內。
5、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1)原告(患方)與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系;
2)有損害后果。
6、被告(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2)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7、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途經
1)法院根據審理直接認定;
2)通過醫療事故鑒定;
3)通過司法鑒定。
8、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情形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9、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10、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11、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12、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第二部分:二審案件
1、上訴期限
1)自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提起上訴;
2)超過上述期限,一審判決生效。
2、上訴案件的費用
1)應當繳納給法院的訴訟費同一審訴訟費,不繳納訴訟費的,按照撤訴處理,則一審判決生效;
2)律師費,與律師重新簽訂《聘請律師合同》,律師費依照合同約定。
3、上訴請求
1)不得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2)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不予審理;
3)二審反訴的,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不予審理;
4)新增的獨立請求或反訴當事人可以另案起訴。
4、二審勝訴的關鍵
1)發現新的支持勝訴的證據;
2)一審法院認定的關鍵事實存在錯誤;
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正確;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審法院的處理結果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三部分:申訴程序
1、申訴的時效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伏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2、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5)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6)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醫療過錯認定要求
通常來說,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幾點: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具體分析,醫療事故有如下特征:
1、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一(些)醫務人員(廣義)的行為造成的,但事實上,從實際發生的法律關系上看,醫患之間的關系是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系,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來為患者服務,即某一個體的行為與法人內部其他個體的行為構成一整體為患者服務,所以醫務人員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法人行為。
2、醫療事故是因過失引起的。不能將醫療事故簡單地理解成醫療與事故的簡單相加,即認為凡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作為一整體來體現它的內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義的概念,所以對它下定義就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正是基于此,我們將醫療事故嚴格限定在因過失引起的醫療事件。而排除了因醫療單位故意引起的醫療事件。
3、醫療事故是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不僅指某一行為的結果,而且也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該過程之后。傳統的觀點認為,醫療事故是發生于醫療單位在從事診斷、治療、護理的過程中,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醫療事故的行為是發生于該過程中,但結果可能發生于該過程之外,而醫療事故是由行為和結果共同構成的,因此,筆者使用“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加以概括。
4、醫療事故是指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要以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筆者認為,應當以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為條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詳細闡明,在此就不贅述。
5、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的上位概念是醫療事件。醫療事故不僅包括有過錯的醫療行為,而且包括因此發生的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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