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原告郭某、鄭某,系郭-女父母。被告徐州市某鄉鎮中心衛生院。2003年4月18日晚,兩原告之女郭-女(13周歲)因車禍由被告衛生院接診,后轉入徐州市某人民醫院(二級甲等醫院)救治。至該院后,郭-女因該人民醫院延誤治療流血過多于次日凌晨4:00死亡。該病例經江蘇省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為:“1、該病例系嚴重車禍多發傷,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肝臟破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氣胸、頭面部損傷,診斷明確。2、該患者傷情嚴重,是導致死亡的重要原因。3、徐州市某人民醫院在接診后,搶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顯不及時、不得當;臨床上有明顯手術指征時,未能抓住時機施行手術,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徐州市某人民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郭某、鄭某與徐州市某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已另案處理。另查明,本案被告衛生院在最初接診后,及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某人民醫院途中,郭-女外公鄭某某、郭之母鄭某多次向該衛生院的醫生和司機苦苦哀求,要求司機將郭-女送到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三級甲等醫院)或者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三家甲等醫院,該市交通事故綠色通道醫院)進行救治,但遭到該司機的拒絕。[審判]: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郭-女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某人民醫院因貽誤搶救時機引發的醫療事故。被告某鄉鎮衛生院雖未有醫療過錯,且二原告亦不主張其具有醫療過錯,但該衛生院違背患方意愿將郭-女送至醫療水平明顯低于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三級甲等醫院)和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該市交通事故綠色通道醫院),而堅持將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醫院救治,而恰恰在該院發生了搶救措施及程序上明顯不及時、不得當和貽誤治療的醫療事故,并導致郭-女死亡。因此,該衛生院將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醫院的行為,客觀上為郭-女之死創造了條件,是造成郭-女死亡的間接原因。該行為造成兩原告精神痛苦,是兩原告喪女之痛中的一部分內容,因此被告衛生院應當對此賠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的規定,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徐州市某鄉鎮中心衛生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鄭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評析]:本案是一起因醫療機構未能妥善履行轉診義務而導致的一起醫療糾紛。所謂轉診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對本院治療范圍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療能力的患者及時轉運到有治療條件醫療機構的義務。轉診義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個別醫院為了經濟效益和出于競爭的需要,有意識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療,或者將患者送至與自己存在隸屬關系和利益關系的醫院,這些行為如果同時又違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認定是一種間接的侵害行為,對患者最終因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后果需承擔相應責任。轉診義務之所以產生,是醫療機構必須對患者忠誠、最大為患者利益考慮這一前提而派生。因為患者對醫療機構的治療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醫療機構不存在相應的治療能力情況下,理應將患者轉到具備治療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滿足患者的期待權。在醫療機構因違反轉診義務被追究民事責任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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