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問了我這么個古怪的問題:年輕夫妻買新房付首付,錢是兩家人一起湊的。但男方要求把所有首付款都以現金的形式放到婆婆的一張銀行卡里,再由這張卡轉賬給房產公司付首付。女方家當時稀里糊涂就都同意這樣做,但事后總覺得哪兒不對。萬一兩人離婚,這事兒會不會有什么麻煩?
來源:實用法律知識
作者丨楊文戰
這事兒不少人都說男方家明顯在算計,也有人說“有什么可算計的呢?房子是雙方婚后買的,也登記兩個人名字,明顯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能吃什么虧?”
首先從法律角度講,這種婚后以夫妻兩人名義貸款購房的,沒有特殊約定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沒爭議。
通常雙方家里出資,都把錢入到自己子女名下,或再轉到夫妻兩人一方名下付出去,是比較正常的,男方家非要把兩家的錢都以現金的形式放到婆婆卡里再付給開發商,如果是有意為之,可能發生什么呢?
正好給大家介紹下北京法院新作出的一份判決!這是一場公婆起訴兒子和兒媳的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兒子和兒媳在2010年6月結婚,2016年7月兒媳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后公婆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兒子和兒媳,要求兩人歸還270萬元借款及利息。
公婆稱在2010年曾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1月,曾三次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兒子賬號轉了270余萬,借給兒子兒媳用于購房和裝修,并提供了轉賬記錄。
2010年12月27日,兒子和兒媳以兩人名義在三河市購買了一套房產,857754元的房款是從兒子的卡里支付的。
2013年12月30日,兒媳以自己名義在廊坊市購買了一套房產,130萬的房款,兒子卡上支付了112萬元,兒媳卡上支付16萬元。
兒子在2016年5月19日寫了欠條,認可上述款項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購買房產。
雙方爭議
公婆主張這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兒子兒媳共同償還。
兒子同意父母的訴求,兒媳不同意。兒媳認為不存在債務關系,欠條是公婆和丈夫串通形成的,也沒有形成夫妻合意。轉賬憑證不能說明借款關系。
一審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兒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現有有證結婚后通過兒子支付房款的方式購買了兩套房屋,該筆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454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兒子兒媳歸還借款及利息。
二審情況
一審判決后,兒媳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本案債務是串通形成的虛假債務,即使公婆確實有款項轉給兒子購房,基于婚姻關系及房產登記情況,也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主要理由如下:
公婆兩人在2010年時年齡分別是71歲和74歲,僅靠退休金維持生活,不具備出借大額借款的能力。
匯款數額、匯款時間與購房的總價款及購房時間不一致,公婆及丈夫所稱借款用于購房的與事實不符。
2016年起訴前多年,公婆從未主張過借款關系,夫妻兩人也從未歸還過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這不合常理。
實際上是因為2016年7月兒媳起訴離婚,才出現了兒子個人出具的落款時間為2016年5月19日的欠條。這個時間也未必真實,明顯是在兒媳起訴離婚后串通偽造債務的行為。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就兒媳上訴稱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內容,主張公婆向丈夫來支付的款項即使是公婆的,也應視為是對夫妻兩的贈與的問題。
二審院認為,該第22條的規定所要解決的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問題,不能由該條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夫妻雙方用該款項購買房屋,則父母向夫妻雙方的轉賬即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結論。故對兒媳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兒媳雖然主張公婆與丈夫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現有證據亦顯示二人在結婚后通過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購買了兩套房屋,一審法院據此判二人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并無不當。
據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京03民終9865號民事判決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和三中院的這兩份判決,確認了一個裁判標準: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購房,某一方父母能證實自己有轉賬給子女,在無明確證據證明款項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的情況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個人補書面借據,也能認定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其實就這個案子來講,根據上述事實我相信大家都能作出判斷,不管這錢當初是兒子的還是公婆的,公婆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肯定不是事實。兒媳說的是對的,這欠條和借款關系就是類為兒子和兒媳要離婚才出現的。這一點大家看得明白,我相信一二審法官也明白。但為什么還要這么判呢?
我個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兩個:
一是從證據上,轉賬憑證和欠條表面可以構成借款關系的證據,且兒媳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贈與;
二是不管是這錢實際是公婆的還是兒子的,是借款還是贈與,它實際原來屬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顯不是婚后收入。現在結婚購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兩代人的全部積蓄,但按現行法律規定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這實際上對主要出資一方的利益構成重大影響,尤其是雙方結婚時間不長的情況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個表面符合借貸關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順勢給支持了,從某種程度上來形成一個利益平衡點。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這樣的案例,還是很可能會形成一定的標桿效應的。
有人說按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的補丁的補丁,不是夫妻共債得夫妻共簽嗎?這是2017年案子,如果晚些審理結果是不是不同?
我得說不是的。按新規,單方簽字另一方不擔責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則還是夫妻共擔。本案款項用于購房,且房產有登記女方名字,所以自然不屬于這種情況。
按照這個思路,回到我們剛才說的把男女雙方的錢全放到婆婆名下,再轉賬給開發商付款的事件。如果男方再私下寫張借據,女方又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自己家實際也有出資,那么婆婆銀行卡里這筆錢可能會認定為夫妻購房所產生的共同債務。
甚至不排除還有一些其它操作方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發生更嚴重的損害女方利益的情況。所以,結婚購房時款項的來源和支付方式,也可能對夫妻雙方利益產生影響!開頭我們提到的那個問題,女方最好就女方家出資的事實收集些證據,兩家人書面確認最安全,如果不好意思提出來,也應該想其它辦法收集些證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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