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同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系。
罰沒財物,包括(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 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于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于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采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設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于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本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
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家私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本罪論罪;
(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朋,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集體私分與個人私分的區別
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犯本罪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一)【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樣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六)【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七)【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八)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九)【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十)【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一)【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二)【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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