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行為人采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的生長發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反而只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德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腐化墮落,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而現代文明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因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無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暗地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群眾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對成年人通過各種手段引誘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引誘,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隨從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滿18周歲的人參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黃色下流的錄像,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
應注意的是, "引誘"盡管含有"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誘騙"。就引誘而言,被引誘者在引誘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誘奸"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誘奸幼女的則構成奸淫幼女罪。
參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加,未成年人實際并未進行聚眾淫亂活而只是觀看他人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認定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另外,引誘者即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其一,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為;其二,行為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如果確實不知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眾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這里要求對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為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眾淫亂的行為。
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觀表現方式上,構成本罪要求被引誘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是聚眾淫亂活動,如果不是聚眾淫亂活動或奸淫行為不具有聚眾性,如行為人引誘未成年人與自己進行淫亂活動,則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其次,從行為對象上區分,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并提供場所聚眾淫亂的,則可以構成聚眾淫亂罪,
本罪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引誘行為,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兩罪的區別在于:(1)在犯罪對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2)被引誘者行為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是為了淫亂,多出于好奇心的驅使;而后罪中幼女則是為了獲取財物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而后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引誘幼女進行賣淫活動,主觀動機多出于營利。但不以此為限。而引誘行為表現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現為向被引誘者宣講性體驗、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來刺激被引誘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現為給被引誘者以金錢、物質上的誘惑等。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當立案。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 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零 一條第二款)。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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