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法官審判獨立和法律制約之內涵及意義
由審判權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權若不保持獨立,使之受行政、經濟等外來非正當因素的干預,司法公正將受到懷疑。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社會公正便蕩然無存,并將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保障。可見,獨立的審判可以很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在公眾中贏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樹立司法的權威,對維護社會穩定和政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對審判權法律制約是樹立法制權威的關鍵。《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現獨立審判,促進司法公正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標,獨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當作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當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比較突出,群眾意見比較大,法官在民眾心中的形象不佳。不加強監督制約,難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漫延,司法權威乃至法治的權威就無法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會落空。對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的根本任務是預防和糾正法官違法審判和職業化的犯罪,確保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二)對審判權的法律制約是權力規范運行的必然。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當我們面對權力膨脹和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呼聲日益高漲時,加強對審判權的法律制約成為司法體制改革刻不容緩的措施。建立“以權力制約權力為依托,以權力制約權力為救濟”的審判制約機制,應當是改革的基本思路。
(三)制約監督審判權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其言行稍有偏離中立,不但會影響實體裁決的公正性,更惡劣的影響在于將引起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正所謂“法官是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法官的素質高低對審判公正是何等重要。好的監督機制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而不是損害司法獨立。監督與獨立并不矛盾,而是互相統一。
二、正確處理和把握審判獨立與法律制約之間的辯證關系
為了實現司法的公正,一方面要強調審判獨立,另一方面也要強調對審判的法律監督制約。處理好這個問題,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應以司法公正為標準來處理兩者關系。所謂司法公正,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
在現代法治社會,司法應當以公正作為其價值取向。一個司法不公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法治社會,故司法公正是時代賦予的法治靈魂。
(二)司法獨立與法律制約是“對立統一”的關系。
司法審判獨立與審判法律監督是相互依存、不能偏廢同時又相互作用的矛盾的兩個方面。首先確保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既是對抽象公平正義的追求,更是實現高效社會治理的必備條件。目的是讓司法事務變得更為純粹,先樹立“專業化”的標準,篩選出最合適的法官,再以對應“保護-監督”機制的建構,捍衛這部分人的權利,約束其德行。目的的共同性決定了審判獨立與審判檢察監督之間是一種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相輔相成關系。
(三)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是統一關系。
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是統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脫離黨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法院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黨委對法院的監督應通過政策對國家法律的運用進行指導。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堅持黨的領導統一起來,要自覺、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
三、對司法審判權法律制約構建的基本路途與方法
(一)要堅持監督制約的統籌性,對監督制約進行規范化。
在推進審判方式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以院長領導為核心的內部監督工作。要把對人的監督與對工作的監督結合起來。要把審判組織的監督與行政監督、行政監督不同主體之間結合起來。要讓督查者有位、有責、有權。充分發揮督查組的職能作用,從聽庭評庭、調閱卷宗、責詢等方式參與到個案的具體審理中去,面對面地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執行。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當場糾正,最大限度地避免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二)要保障監督制約的針對性、連續性。
監督不應是僵化的制度,而應與時俱進,針對新產生的問題進行監督。審判活動是包括從立案、審理、執行直至結案等若干環節的連續過程,監督過程也應與此相適應。因而建立連續的監督機制,使案件從進入審判程序就始終置于監督之下成為必要。
(三)正確處理好新聞輿論監督與公正審判的關系。
新聞輿論監督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促進人民法院改進工作,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我們應將公開審判原則落到實處,增強司法審判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先決條件。新聞媒體也應該向民眾發布和傳播準確、真實的信息,而不能隨意發布虛構、捏造或與事實不符的信息。
(四)正確處理好審判權監督與完善法院內部制約機制的關系。
要建立各負其責的審級獨立制度,強化上下級法院各自依法獨立審判,要加強法官獨立,基層法院取消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制度。院長、庭長是行政職務而非審判職務,只有當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理案件時,才擁有審判職權,院長、庭長審批制度導致審與判脫離,很難保證案件質量。
(五)正確處理健全法官自律機制與審判權監督的關系。
法院要實現其司法裁判職能,必須由作為個體的法官來動作,只有法官群體提高職業素養,提高法律約束的覺悟,以及監督主體及時研究法院和法官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將監督觸角延伸到法官職務行為的全過程,法律監督體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實現。
(六)要正確處理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的關系。
當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問題是程序不公正。實際上,案件的實體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問題不解決,實體上的錯案就會層出不窮。應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辦案的透明度,落實公開審判,將審判工作完全置于“陽光”之下,杜絕“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嚴格合議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議成員,開庭和合議中不得中途離開。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接觸的法官應自行回避,參與案件研究的院長應自行回避。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案件質量,提高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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