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偵查嚴格來說沒有時限,一般所說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
a、采取取保候審時:通常情況下是從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后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b、采取監視居住時:通常情況下是從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后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c、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d、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后:一般期限是2個月,自執行逮捕的次日起計算(司法實踐通常做法,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79條,也有的院從當日計算,依據的是1981年兩高和公安部《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但現在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此次延長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定);四類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于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對于某些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多可延長至7個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e、移送起訴后: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但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懂在此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怎么算的,似乎移送后無論是審查時間還是補偵時間,都不占用偵查部門的逮捕羈押時間,每次我移送過去后,也沒見他們辦理什么強制措施手續,法條上也找不到明確的說法)
f、移送法院后,法院的審限是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簡易程序審限為二十日(此時也沒見法院辦什么強制措施的手續,嫌疑人仍處于羈押狀態)。
法律規定的四種“特定情形”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延期審理期限是1個月,另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最多可以是兩次,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
g、當庭審中發現證據不足、漏訴事實、起訴罪名不準確等情況時,公訴機關(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而撤回起訴由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往往不受一個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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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幾天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所說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要分情況討論 一、采取取保候審時 通常情況下是從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后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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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追訴期限的計算問題直接關系到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追訴的時間,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經過五年;最高刑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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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特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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