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處理簡易程序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處罰決定書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三、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基本事實清楚、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傷,且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各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并能達成協議的。
(三)在立交橋上、隧道內發生的不涉及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或車輛可以移動,且準確標明現場情況后,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處理或立即報警。
(四)各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市駕駛員知曉發生可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后,應當即行撤除現場,協商解決,不撤除現場的,應立即報警。對既不撤除現場,又不及時報警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五)當事人自行撤除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并向民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的,民警應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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