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檢察院可以不起訴處理嗎?
交通肇事檢察院可以不起訴處理嗎?公安部通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傷,五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司法實踐中,不起訴通常是指拘留,但是通常不是公安機關作出,而是相關的治安管理局或有關部門通過調解和適當的法律程序作出。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拘留,經過調解,允許運送至看守所羈押,但是不是交通肇事而是違反治安管理司法處罰規定而進行拘留,這種案件一旦出來,公安機關想否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在司法調解過程中對方存在嚴重過錯,或者在逃跑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或者在司法程序上存在不正當程序,確實導致本人或者他人財產受到損失或危害其人身、生命安全,就會對過錯方或者造成惡劣后果的被告人進行相應處罰。
并不一定。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尚沒有刑法修正案九出臺。根據
交通肇事罪相關主要涉及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犯交通肇事罪的是以車輛等作為犯罪主體。如果沒有以車輛等作為犯罪主體,那么交通肇事罪就不構成,而僅僅構成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肇事司機,被認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兩起交通肇事案件,由此可見,僅以車輛等作為犯罪主體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實踐中,部分地區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以本地區法院作為本地區的交通肇事判處標準,但交通肇事判處標準不會高于本人所在省轄市或者直轄市,在省級的法院審理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對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罰。
如,某地作為各地區的法院規定,如果是本人過失導致的,或者他人意外導致的,沒有故意不故意之分,即相關責任人在內,對肇事者一概以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定罪處罰;如果是他人意外導致的,對肇事者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以上法院相關法院處理結果來自于全國或者地方其他案件情況,未必具有典型代表性。總結,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司法檢察院認為犯罪。
交通事故如何爭取檢察院不起訴
交通事故如何爭取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現在警方所說的不起訴,目前被拘留3天,有期徒刑4個月,應該來說在執行階段很不利。警方所表達的不予起訴,法院應該有具體的評判。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公檢法單位沒有資格對案件進行“不予起訴”,不然警方完全可以宣布成立“拘留期間的收容教養”并且直接否決對于拘留理由的確認。如果真的是交通事故被判處了緩刑,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說是沒有感覺不同。
只是如果逃逸方在實刑前排除了重大過失和交通工具乘坐人員不適用死刑。該判處多久就是多久。所以真的是要去公安局或者檢察院提出賠償對于民事賠償,民事賠償。
要依據新《侵權責任法》來解決,而不是依據原條例如果有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那么才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解決。真的是公安機關來解決是不合理的。不過大多數情況下不用賠償也按照重大過失定罪那么也就賠償點誤工費而已,畢竟跑路不是每個人都有相關技能。但是有這樣一條新規定是個不錯的條件。
政府機關雖然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但是民事賠償也是一個強制性的手段。已經判決確定不支持賠償,怎么賠償????要解決賠償問題,得讓他坐牢。才判決,怎么賠償,要走法律程序,還是要交警解決所有的東西都沒有定論,很簡單。
他就是被拘留了判罰,至于賠償不賠償要看法院的判決依據啊,至于被拘留為什么拘留要看指定的單位啊?就是拘留你就得在接下來的生活中好好的控制自己的交通,安全行車,其他的不用太擔心。
交通肇事案件到檢察院了檢察院不起訴
交通肇事案件到檢察院了檢察院不起訴和審查起訴,處理方式和方法就有了很大的變化(和原來不同):首先,要分析交通肇事人這種情況如何在刑事和民事上都負有賠償責任的原則。當前,不管哪種情況肇事方都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傷情鑒定費用,以原定刑期對肇事逃逸的交通肇事人適用緩刑,但檢察院不起訴不需要再繳納刑期的上限。從這個角度說,把一些傷情鑒定證據提交檢察院,如行為的可能性,有無行為可能性,自己對事實是否清楚等等,直接對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效果是最好的。
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要處理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交通肇事人,至少要報檢察院起訴,因為不管是認罪協商或者自首,判處緩刑以后都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如果是民事賠償或者解決交通事故,主要分兩種情況:1、已經交納了交通肇事所應繳納的醫療費、治療費等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處理的案件;2、尚未交納交通肇事所應繳納的醫療費、治療費等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外的案件。
對于在民事賠償方面(如撫養費、贍養費等等),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受害人,或者給受害人一定金額的現金賠償。對于孩子以及傷情鑒定證據而言,這是不能被法院采納的。
最后是從檢察院起訴和審查起訴的具體程序和方法上看。報檢察院起訴,首先需要是檢察機關提起的起訴案件,對于刑事起訴案件來說還需要滿足已經公安機關立案以及已經檢察院立案的條件。如果檢察院未提起公訴的,那么刑事起訴案件不屬于檢察院管轄,檢察院不立案的案件也不會自動變為檢察院管轄。在實踐中,檢察院會對應要具體分析一下的。
只有確認檢察院沒有立案的才屬于檢察院管轄。但通常情況下,在一定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管轄和民事案件的管轄是一樣的。總體來看的話,交通肇事案件檢察院起訴和審查起訴制度,主要是要根據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來執行。對于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不立案,從理論上來說就是案件還處于民事賠償和賠償范圍,就按照民事賠償范圍判斷,并不涉及刑事刑事責任,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請參考:什么樣的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以緩刑或者其他不起訴決定在檢察院起訴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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