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屬性不同:
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經濟行政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知識產權法。
(2)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目的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競爭行為,創造進行合法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爭的自由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競爭,保證經營者自愿參預市場競爭的機會和條件,是實現合法競爭的前提和保證。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在合法競爭中的平等地位,是進行合法競爭的具體要求和規范。
(3)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內容主要是控制市場的構成,防止過度的經濟集中和少數大企業操縱、控制市場、濫用經濟(或市場)優勢,其重點主要是針對已在市場上占有一定優勢地位的大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到部分中小企業。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內容主要是規范各個經營者的市場行為,防止少數經營者采取投機取巧的手段、違背商業道德去謀求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其重點主要是針對在市場上不占優勢地位的中小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到在市場上占有一定優勢的大企業。
(4)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手段不同:
反壟斷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為,是由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的機構,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通過行政命令、發布禁令、許可、行政罰款或者損害賠償等方式,對市場經營者進行干預和管理,有時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解決。
(5)國家在調整相關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是以公權所有者的身份出現,行使公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嚴禁國家以公權所有者和國有財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處于主導地位,經營者處于服從地位。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以外,國家只能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個與其他市場參預者處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經營者的身份,去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與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不同:
反壟斷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它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法定壟斷,但并不排除濫用知識產權可以構成一種限制競爭行為,應該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競爭行為可以作為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的制約。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屬于一種知識產權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本身就是一種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既是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數國家保護商號、商譽、商品名稱、商品裝璜、產地標志,原產地名稱等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又被視為是規范市場秩序的行政法,特別是包括有調整部分競爭行為(廣義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經濟行政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知識產權法。兩者在規制內容、調整對象上都有所不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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