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反要約不回復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關于反要約不回復合同,如果原要約人對新要約作出承諾的,要約就會形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三十條?【承諾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的內容】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二、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區別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從條文中可以看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目的不同,要約是為了喚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喚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件中,內容是否具體確定,并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區別,在于要約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留給了邀請人自已。但這種區別,并不意味著要約邀請沒有絲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條款的要約邀請如同要約一樣,也可以發生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內容上的區別
要約在內容上都是具體確定的,要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點,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也可能不包含。如甲方給乙方打電話,要求購買乙方的20臺機器,并囑乙方寫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寄來。甲方的電話屬于要約邀請。乙方寫了一式兩份的合同書,寄給了甲方,合同書是規范的書面形式,該合同書內容具體明確,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簽字和蓋章,因此它并沒有受其約束的表示,只能屬于要約邀請。甲方對該合同書的內容很滿意,將兩份合同書簽字或者蓋章寄給乙方,這屬于向乙方發出要約,乙方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其中一份送給甲方,雙方的合同成立。此例想說明的問題是:其一,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確定的;其二,要約邀請的內容可以因當事人的意志順理成章地進入合同。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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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延遲承諾為新要約。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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