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索權限制是指持票人為匯票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匯票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在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因為出票人是票據債務的最終債務人,所以如果票據出票人持票,則其不享有票據的追索權。因為根據票據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權,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權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據債務人前手,則其不能夠再次行使票據的追索權了。
如此類推,如果持票人的背書人的,則背書人對于其后手是沒有追索權的。因為背書人的后手沒有承擔對其前手的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于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追索權的發生除了構成前述實質條件之外,還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條件。這一形式條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保全手續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拒絕證明。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拒絕證明主要有:
(1)拒絕證書。拒絕證書是由國家授權的機關制作的用以證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被拒絕,或者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的一種公證書。拒絕證書分拒絕承兌證書和拒絕付款證書。拒絕承兌證書指匯票因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因付款人死亡等原因而無須提示承兌時,持票人請求做成的證書。拒絕付款證書是指匯票因付款人拒絕付款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無法提示付款致使持票人不獲付款所做成的證書。持票人已請求做成拒絕承兌證書,而無須再請求做成拒絕付款證書。拒絕證書是公證機關制作的公證書,其有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拒絕人和被拒絕人名稱;②匯票的內容,即匯票記載的事項;③提示日期;④拒絕事由或無從提示的原因;⑤做成日期;⑥公證機關和公證員蓋章。
(2)退票理由書。匯票的持票人委托銀行辦理票據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時,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拒絕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書,說明退票理由。該退票理由書可起到拒絕證書的作用,故持票人有退票理由書就無須再請求做成拒絕證書。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退票理由書應包括下列事項:①所退票據的種類;②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③退票時間;④退票人簽章。
(3)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這也是拒絕證明的形式之一,可起到證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權利而無結果的情況,可代替拒絕證書。
(4)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該等證明包括死亡證明、失蹤證明書等。這些證明也具有拒絕證明的作用,也為《票據法》所肯定(第六十三條)。
(5)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這表明持票人在上述情形下無法向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故有權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6)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無法向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兌或者付款,因而,該等處罰決定便具有拒絕證明的作用。
持票人出具上述文書之一的,即構成其行使追索權的形式條件。《票據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一、銀行受理貼現業務
首先,持票人向開戶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市場營銷崗位客戶經理根據持票人提出的業務類型結合自身的貼現業務政策決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業務申請;
然后,銀行客戶經理依據持票人的業務類型、期限、票面情況結合本行制定的相關業務利率向客戶作出業務報價,持票人接受業務報價后,銀行正式受理業務,通知持票人準備各項辦理業務所需的資料。
第三,銀行清算崗位查詢票據的真實性,核查無誤后通知貼現企業,持貼現所需的資料和已背書完整的承兌匯票前來辦理業務。
二、資金申報
銀行客戶經理測算業務資金需求,并提前向資金營運部門申報預約資金。
票據審核崗位對貼現票據進行票面審查。審查完畢后,及時通知客戶經理票據瑕疵情況和退票情況,由客戶經理負責與客戶進行溝通,商量對瑕疵票據是否出具說明。票據審查崗位在審批書中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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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事由的通知 拒絕事由的通知是指匯票上的追索權人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而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事實情況告知其前手的人。應為通知的人稱為通知義務人,接受通知的人稱為被通知人。對拒絕事由通知的定性存在著一定分歧。英美法系...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是什么意思: 所謂前手,是指在現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經持有該票據并在票據上簽章的人。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以...
一般來說,銀行承兌匯票從到期日起算,超過2年,持票人將喪失票據權利。持票人利益受損,但銀行受益。為了公平起見,《票據法》還規定,票據持有人在兩年屆滿后,喪失票據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請求返還票據利息的權利,可以要求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返還取得...
票據時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進行票據權利的行使的期間。這里票據權利的行使作廣義解釋,既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使,也包括請求承兌、請求作出拒絕證明書等(注:鑒于謝*軾對票據權利的行使所作的廣義解釋,本文將傳統的票據時效和保全票據權利的時效...
最高法觀點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
票據時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進行票據權利的行使的期間。這里票據權利的行使作廣義解釋,既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使,也包括請求承兌、請求作出拒絕證明書等。廣義票據時效相應地也應包括行使票據權利的時效和保全票據權利的...
質押不得背書轉讓的匯票是否有效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票據出質的,質押的效力如何?能否以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票據出質,首先,從質押的目的出發考慮。質權設定的目的在于質權人就標的之交換價介值受清償,故只能以可讓與之權利出質,不可讓與的財產權不...
一般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從到期日開始計算,超過了2年,那么持票人就喪失了票據的權利。持票人利益受損,銀行得利。為了公平起見,票據法還規定,兩年過期以后持票喪失票據權利,但還是享有民事權利: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可以要求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返還所得利...
承兌匯票過期后,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喪失,不得再行使票據權利。但是,持票人票據背后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其可以基于民事行為提起債權債務民事訴訟,要求相關方承擔支付義務,這個是法律允許的,你需要積極應訴。對方拒重開過期支票可以起訴嗎可以。支票的持票...
一、什么是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拒絕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債務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絕支付票款。票據的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 1.對物抗辯 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