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詢:
個人合伙經營糾紛是否可以起訴
專家您好!
我和朋友合伙開了一家茶樓,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15萬,前期工程我負責。實際茶樓裝修完畢共用了32萬元,我們雙方都沒出那么多的資,欠了一部分材料款,這其中有大約六萬多是他的一些熟人的款,三萬多是我的熟人的欠賬。現在茶樓經營都快一年了,算得上是他自己在經營,我沒管(因為我離那里比較遠),是賺是賠也不清楚,問過他很多回,都回答欠款還沒還完,我這邊欠朋友的帳是一分未付,現在我的朋友也在問我還帳,合伙人也不怎么理,更別說本錢了,我說要去經營管理,他答應去可以,但是經濟上的帳不要我管,所以我想請問專家我是否可以去起訴他,有無勝訴的可能,執行難不難呢
律師回答:
建議帶上材料委托律師代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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