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予批捕與直訴的區別是什么
不予批捕與直訴的區別是是不同階段的不同工作。走直訴,就是現在常見的偵查機關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不再報請批準逮捕。這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直接形式。直訴的,說明偵查機關認為被移送審查起訴的人已經構成了確切無疑的犯罪。
拒不認罪是可以走直訴程序的。拒不認罪是不能走直訴程序的。直訴案件指的是一般是有司法鑒定的輕傷害案件,個人憑鑒定結論到法院提起訴訟。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和法官認為被告人對指控的辯駁屬于“拒不認罪”,并對其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不符合訴訟職能區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審分離、辯護權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則。“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隨著政權的鞏固和法制建設逐步走上正軌,產生于非常時期的、體現濃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經失去其存在的正當性。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問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答。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拒不認罪;從重處罰;訴訟職能區分;政治思維
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確立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在此原則之下,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能定位是不同的,檢察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以及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即控審分離。然而,在實踐中,受強調追訴犯罪的觀念影響,檢察機關和法院“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情形仍時有發生,甚至是以“互相配合”取代“互相制約”,共同致力于追求被告人認罪的“流水式作業”之中。
比如,在實踐中,許多檢察官和法官均持這樣一種量刑觀點:被告人如果對檢察官指控的事實和提出的證據進行抗辯,許多檢察官會認為被告人“拒不認罪”,往往建議法庭對其適用較重的刑罰;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認被指控的行為,較少與檢察官對抗,檢察官則認為其“認罪態度良好”,從而建議法庭酌定從輕處罰。法官往往也采納檢察官的建議。對于被告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觀點,《刑法修正案(八)》已予認可,然而對于被告人不認罪能否從重處罰,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控審分離、相互制約的訴訟法原則之下,法官和檢察官的訴訟職能和訴訟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對被告人訴訟行為的認識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針對被告人與檢察官抗辯的訴訟行為,法官和檢察官均持相同的觀點,即屬“拒不認罪”,應“從重處罰”,這種觀點是否符合各自的訴訟角色?是否符合控審分離、相互制約的訴訟法原則?從另一個角度講,這涉及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問題,因此,值得進行一番考究。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不予批捕與直訴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兩種屬于不同階段的工作,性質是不一樣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聊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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