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稅收都包括哪些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伙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伙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么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于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于投資收益,還是屬于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于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二、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并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于合伙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投資契約型基金
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三、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于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后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于合伙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采取先分后稅的政策,對于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伙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準,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里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后,對于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私募基金一般是有一定期間限制的。其限制期限一般為五到八年,在如何超過這個期限的。還可以延長期限,視情況而定。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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