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環境問題、民法、民事主體、民事權利
回顧人類民法數千年的發展史,是一幅人類不斷追求社會關系的和諧;不斷爭取權利,尋求平等和幸福的歷史畫卷。伴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民法經歷了一次次的沖擊與碰撞,從民事主體范圍的擴大到財產權體系的重構,以及人格權、知識產權的確立,民法體系在不斷的發展與完善。20世紀中葉以后,人類挾其運用核能及電子科技的能力,將人類社會推進到科技時代。這波科技革命雖帶給人類前所未有的便利與文明,但對社會所造成的沖擊也百十倍于過去的工業革命,特別是公害的頻生、自然環境的惡化、物種滅絕的危機,不僅伴隨而生,而且日趨嚴重。自1972年“羅馬俱樂部”發表以《增長的極限》為題的報告以及第一次聯合國環境大會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德召開以來,環境問題成為人類關注的焦點,甚至已被提升到至關人與社會生死存亡的高度。[1]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民法,與自然人的生存關系極為密切,自然不能對這些問題熟視無睹。但是,當民法試圖幫助人們去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時,即發現很多現有的原則和規則卻失去了應有的能力和作用。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威脅著人類的生存,也沖擊著民法的傳統理念和制度規范。在21世紀,民法如何回應這種沖擊,已經成為我們不得不深入思考的問題。
一、對民法價值的重新思考
法的價值可以有三種不同的含義。第一,它指的是法促進哪些價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價值;第三,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么標準進行評價。[2]我們考察民法的價值,需要將法的價值的三個方面的含義綜合起來考察。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法的價值在于對個體的尊重與保護,進而追求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這種價值自羅馬法以降,一直推動著市民社會的進步。私法最關乎人們的日用常行,私法來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的品格。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告訴人們為人處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術。私法配稱人間指南、人生向導。[3]然而,在今天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面前,人們不得不對這種價值重新進行思考。
傳統民法所尊重與保護的個體,僅限于人類社會內部之間。[4]人域之外的自然界,一概被民法作為客體,人類可對其進行任意的支配。洛克認為,“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育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的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于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余人類的私人所有權”,[5]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這些供人類使用的自然產物就被不同的人類個體或團體所分別占有、處分、使用和受益。這種價值取向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即以人為中心,人處于支配和統治的地位,自然物處于被支配和被統治的地位,人與物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關系。[6]因此有學者指出,現代民法中,世界遠不是人類的“家”,而是被“圖象化”的等待人們去征服的客體,是一個可以計算、預測、消耗的材料。[7]今天我們認識到為了解決環境問題,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保護自然并與其和諧共存,但根據現行法律體系,似乎只有利用國家公權力,使用行政手段才能夠實現對環境的保護。然而這種行政保護方式往往是效率低下的。于是人們開始試圖運用市場手段和民法手段來進行保護。但首先,傳統民法注重于保護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不屬于民事主體范圍內的環境的保護并不是其直接的目的。這種非直接性的保護往往會受到很多擎制,其效果也大打折扣。其次,當人的利益與自然的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按照傳統民法的價值取向,無疑是要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可見,單純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民法價值顯然與解決環境問題的需要存在著沖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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