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于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所稱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對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1.聯合體投標的法律依據 現實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產生。我國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
關于投標聯合體的法律性質,我國《招標投標法》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投標聯合體的定性,對于認識投標聯合體的法律地位、其整體及其各組成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分配等等都是極其重要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投標聯合體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標聯合體的組...
法律咨詢: 什么是聯合體投標,有什么特征,法律對聯合體投標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的特征:(1)聯合體的主體包括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聯合體是為了進行投標及中標后履行合同而組織起來的一個臨時性的非法人組織...
相關規定如下: 我國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 1、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
對于大型復雜的項目,一般靠一個投標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獨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實力雄厚的公司,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把有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當作一個整體,是指把該聯合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投標人看待,而不是指...
法律咨詢:聯合投標需要注意什么? 律師回答: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
對于大型復雜的項目,一般靠一個投標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獨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實力雄厚的公司,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把有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當作一個整體,是指把該聯合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投標人看待,而不是指...
《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類型是合伙型投標聯合體,屬于《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伙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
對于大型復雜的項目,一般靠一個投標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獨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實力雄厚的公司,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把有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當作一個整體,是指把該聯合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投標人看待,而不是指...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于聯合投標可作以下理解:(1)聯合體承包建筑工程的聯合各方為法人。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組成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規定,聯合體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