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票據法理論分類
票據權利可分為主票據權利、從票據權利和輔助票據權利。
1、主票據權利
主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主票據權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銀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請求權。
2、從票據權利
從票據權利,是指在主票據權利未能實現時,即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的,票據持票人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從票據權利包括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從票據權利以主票據權利的未能實現為其行使的前提條件。
3、輔助票據權利
輔助票據權利,是指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直接有關的權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參加承兌的參加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參加付款保證人的付款請求權。輔助票據權利雖然與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有直接聯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維持票據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據上固有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主票據權利與從票據權利,而未規定輔助票據權利。
(二)依據票據法規定分類
票據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作為特殊的金錢債權,其特殊性在于票據權利為二次性權利,持票人可以對不同的票據債務人行使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
(2)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系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票據法之所以賦予合法持票人票據上的雙重請求權,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據債權的實現,使其在取得票據時有一種安全感,從而便利票據的流通,并維護票據制度的穩定與有效運行。
1、主票據權利 主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主票據權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銀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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