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的區別在哪
一、區別: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也表現為意思表示交互進行的要約與承諾過程。
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二、構成要件: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其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網上承諾既不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書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作出承諾。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也可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要件。
三、注意:
我國《合同法》第16條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可見,我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仍然堅持了“到達主義(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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