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居住權是居住權人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設立的物權
第二、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第三、居住權是為特定自然人設定的。
第四、居住權是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第五、居住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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