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盜版光碟犯什么罪,販賣多少盜版光碟構成犯罪
首先,根據盜版光盤內容看涉及哪個罪名。然后,依此罪名,根據盜版光盤的數量、經營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判斷是否構成此罪。
販賣盜版光碟,盜版光盤的內容沒有涉及煽動分裂國家、歧視少數民族、淫穢等,其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
一、根據盜版光盤內容確認罪名
1、盜版光盤的內容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等,罪名涉及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2、盜版光盤的內容涉及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罪名涉及第二百五十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本罪根據情形、后果而定。
3、盜版光盤的內容涉及淫穢的,罪名涉及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本罪根據數量、獲利定罪。其中,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以本罪論處。另,根據數量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4、盜版光盤的內容沒有涉及上述內容的,罪名涉及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
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
第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
三、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四、數罪并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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