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身保險
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傷殘、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二、人身保險糾紛可以起訴嗎
(—)人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物,也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將兩者混淆引起的管轄權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定“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卑凑者@條規定,不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就連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該解釋未正式頒行,但該規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的態度。
(三)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對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不能機械的理解為整個條款適用所有的保險合同糾紛,之所以這樣原則的規定涉及立法技術問題,不能因此而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不做區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亂,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不統一等問題,影響司法權威。
在審判實踐中應該予以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的住所地應根據保險公司的主體資格來確定,不能濫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半段的規定,如有的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將按照不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公司或總公司的住所地確定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第(7)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是訴訟主體,具有訴訟當事人資格,所以在確定管轄權時,應注意審查保險公司的工商登記,查清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保險公司是否訴訟法意義上的主體。如果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法律意義上的分支機構,則應以該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管轄,否則應按照其上級有主體資格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住所地確定管轄。
人身保險的糾紛也是有著多種規定的。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不會在遇見問題的時候驚慌。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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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f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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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
爭議:人身保險合同有無標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是否成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該合同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本身,故此類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被保險人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