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對于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復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是指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說話的時機。
二、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于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斗毆的概率大大增加。
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采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于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于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說服工作。由于自然狀況、社會閱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個性特征。不同個性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諸于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于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弄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
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并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調解人員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突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優秀的人民調解員應熟悉轄區每家每戶的情況,具有了解群眾個性特征的本領。所以,一遇到民間糾紛,就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很快采取具有針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從而確保調解工作取得成效。
四、情節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真實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于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
而對于心存疑慮,有所顧忌的當事人,調解員就要充分掌握糾紛情節便于贏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對于調解人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可以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就是這個道理。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只聽一方訴說,只有深入調查,掌握詳實的第一手資料之后,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時授人以把柄,使自己處于被動局面。
五、原因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的原因是指糾紛發生的起因,也就是引發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結所在,是調解人員調解時的切入點。對于一起看似簡單的民間糾紛來說,可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同在,遠因與近因共存。
一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要求調解人員深入實際做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撥開層層面紗,找到深藏其后的引發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任何一件糾紛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人民調解員只有抓住了原因,調解的時候就能直奔主題,就不會在枝枝節節的問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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