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2月14日,北京大興法院召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問題新聞通報會,通報民間借貸案件基本情況、特點及風險提示,并介紹三個典型案例。通報會由大興法院新聞辦主任梁曉主持,出席并介紹情況的還有大興法院紅星法庭副庭長張杰、助理審判員劉京京、法官助理印鵬。
典型案例
案例 01
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所還款項順序
案情介紹:
張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萬元,雙方于2009年12月1日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王某應于每個借款年度的12月31日前按照年利率10%的標準給付利息,就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雙方亦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王某未能按約定時間償還利息,但其所償還款項金額遠遠高于當年應付利息。就還款事宜,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主張王某所償還款項應先扣除當年應付利息及違約金,不存在王某提前償還本金的問題。王某則抗辯稱,應當將所償還款項先扣除利息,剩余部分即為提前償還的本金,故不認可張某主張欠付本金數額。
法院認為:
雖然《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并未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案件中本金、利息、違約金的償還順序,但根據系統解釋,即使不能認定違約金與本金同屬主債務,顯然更不能認定違約金等同于“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或“利息”,故當借貸雙方未約定償還順序且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利息、本金、違約金的順序沖抵所償還款項。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不能按約定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時,亦往往采取到期先償還利息,之后有經濟能力時再償還本金,當本金及利息都償還完畢后,如果有余力,再給付出借人相應補償的方式。據此,法院采納了被告王某的抗辯意見,按照沖抵利息、本金、違約金的順序計算借款。
提示與建議:
不同于采取物權法定主義的物權糾紛、侵權責任法定的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只要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優先于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大額借款,當事人往往對還款期限、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作出明確約定,但普遍對還款順序未做約定,而法定的清償順序是不利于出借人的。這就需要大額借款的借貸雙方對此作出明確約定,防止之后矛盾加劇,糾紛不斷。
案例 02
多種請求權基礎存在,采取約定優先于法定原則
案情介紹:
楊某與梁某原系夫妻關系,楊某某系二人之子。
2015年5月23日,唐某、龔某(出借人)向楊某(借款人)提供借款225000元現金,楊某出具借條1張。
楊某與梁某于2016年1月8日協議離婚,后楊某于2017年1月3日自殺身亡。
2016年1月,龔某、唐某將楊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借款本金225000元。
2016年5月11日,經法院主持,龔某(甲方)與楊某某(乙方)訂立“和解協議”,雙方約定:“關于龔某、唐某訴楊某民間借貸糾紛,現雙方達成以下和解協議:楊某尚欠龔某、唐某二十二萬五千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償還”。龔某、楊某某均在“和解協議”落款處簽字確認,龔某、唐某撤回起訴。
因楊某某未依照“和解協議”償還借款,龔某、唐某將楊某某、梁某訴至法院。梁某主張楊某生前有賭博惡習,不清楚楊某生前向龔某、唐某借款一事,且即使有借貸存在,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
唐某、龔某向楊某提供借款225000元,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系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楊某應償還借款。因其未按時還款,唐某、龔某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在訴訟訴訟過程中龔某與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隨即撤回起訴。
雖然上述“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合同效力,根據該“和解協議”約定,對于楊某所借225000元,還款義務人為楊某某,接受還款一方為龔某,故楊某某應按照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和解協議”,唐某并非接受楊某某履行還款義務一方,故其作為原告起訴本案各被告欠妥當。同理,根據“和解協議”約定,梁某并非還款義務人,對梁某提出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需指出,根據訴審合一的訴訟法原則,當存在多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確定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不宜同時主張多種法律關系。具體至借款人死亡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要求健在配偶償還借款,可依據繼承法中關于遺產處理的規定要求各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范圍之內償還借款,可依據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變更及轉讓的規定要求債務承擔者履行還款義務,但不應一并主張。若當事人一并主張各項法律關系,法院將采取約定優先于法定的處理原則。
提示與建議:
當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特別是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往往急于催討借款,為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往往依據各種法律關系將眾多主體訴至法院。例如,基于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將保證人訴至法院;基于夫妻共同債務,將死者配偶列為共同被告;基于概括繼承,對死者部分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起訴;基于與死者家屬達成的和解協議,將約定的還款人一并起訴。
但是,并非被告越多就越有保障,相反,被告越多,送達難度增加,公告送達可能性增大,提起管轄權異議可能性增大,要求延期舉證可能性均增大。并且,法院亦會要求當事人明確其請求權基礎,當事人不能一并主張多種法律關系。這就要求出借人在起訴前審慎考慮,不能貪大求全,避免事與愿違。
案例 03
出借人一并主張多項費用請求,應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原告高某、被告杜某系朋友關系。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間,高某分多次向杜某提供借款共計200萬元。
2016年11月,就上述借款事實,杜某向高某出具借條。
同日,高某(甲方、出借人)、杜某(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杜某承諾自該借款協議簽訂時起一年內還清高某借款200萬元,并承諾自借款協議簽訂時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高某利息10萬元,直至還清高某全部借款時止。關于違約責任,各方約定如杜某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及時、足額支付高某月利息的,視為杜某違約,應向高某支付40萬元。同時約定,如高某選擇訴訟方式向杜某追討借款,屆時杜某應承擔高某因討要借款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交通費、誤工費、食宿費、調查取證費、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到期后,杜某分文未還。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48萬元(按照年利率24%計算1年,并未按約定主張)、違約金40萬元、食宿費5000元、律師費1萬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杜某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
因借款人杜某既未按照約定按月償還借款利息,亦未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故對高某要求杜某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借貸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利息為每月10萬元,即年利率為60%過高,雖然其在本案中所主張利息的年利率為24%,并無不當,但亦同時主張違約金40萬元、律師費1萬元、食宿費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高某同時主張利息(年利率24%)及違約金40萬元、律師費1萬元、食宿費5000元的意見,不予采納,杜某應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高某給付利息。
對于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均屬于訴訟費用,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釋中的“其他費用”,且高某系按照借款協議提出各項主張,又考慮到訴訟費用具有誠信調節劑的作用,在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高某沒有違背誠信的行為;相反,杜某既未還款,亦未應訴;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法院確定全部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均由杜某負擔。
提示與建議:
在民間借貸領域,高利貸現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手段及方式更加隱蔽多樣。出借人應理性維權,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無論所規定名目是利息、違約金,還是律師費等其他費用,均以不超過 24%為限。出借人不能因為借款人違約,就通過惡意擴大或偽造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食宿費等大額支出,意圖獲得超過年利率24%以上的費用。但是還應指出,如果借貸雙方在合同中所作約定系明確及善意的,守約方依照合同約定主張權利,即使部分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亦應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合理確定訴訟費用分擔。在大額借貸案件中,數萬元的訴訟費及5000元的保全費,并非小數,如果處理不當,無疑對出借人是雪上加霜,應引起重視。
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民間資本融通的途徑更加多元化,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與日俱增。
2014年,我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案件突破百萬大關,達到102.4萬件。自2015年開始,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在2015年,一審傳統民事案件共計600余萬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共計140萬件,遠遠多于排在第二位的共計80余萬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民間借貸”系相對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而言,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行為具有自發性、簡單性、隨意性、隱蔽性、松散性、廣泛性等特點,本身具有手續簡便快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對稱、社會關系具有一定擔保作用等優點,同時又具有盲目、自發、隱蔽、不規范等缺陷,利益與風險并存,合法與違法乃至犯罪交織,金融監管措施在民間借貸領域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存在擾亂社會秩序、威脅金融安全、容易引發犯罪等風險。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事關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等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維護,事關和諧家庭關系及企業經營安全的維護,事關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的構建。
下面先就大興法院近三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作簡要通報。
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基本情況
2015年,我院審結民間借貸案件1135件,其中判決及駁回起訴結案470件,撤訴381件,調解281件,移送3件。2016年,我院審結民間借貸案件2059件,同比增長81%,其中判決及駁回起訴結案926件,同比增長97%;撤訴735件,同比增長93%;調解396件,同比增長41%;移送2件。相比較,兩年的裁判率由41%遞增至45%,調解率由25%下降至19%,撤訴率由34%增至36%。兩年的收案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裁判壓力大。
截至2017年10月31日,我院已審結民間借貸案件1964件,前10個月僅比2016年全年少95件,但裁判結案935件,裁判率接近50%。移送案件31件,移送外院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相比2015年全年增加933%,相比2016年全年增加1450%。
風險提示
一、對出借人的提示
1 . 應預先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及經濟狀況
既不要憑感覺和印象盲目相信親友的資信狀況,亦不能片面相信陌生人的高息許諾。
2 . 應保留充分的證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實踐性合同,交付借款系合同生效要件。所以無論是對于實際給付借款的事實(提供現金或轉賬),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公民身份號碼及住址),抑或所約定還款期限及利率,均應保留充分及規范證據。例如,應盡量保留銀行出具的轉賬記錄、網銀的打款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借款人所出具的收條或欠條、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溝通借款時的對話錄音及視頻、借款人承諾還款的書面及語音資料等。需要指出,應要求借款人出具規范、無涂改的借款協議或借條,并預留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標準、違約責任、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等,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
3 . 應積極主張權利,避免債權罹于訴訟時效
雖然隨著《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提高到三年,但出借人仍應謹慎維護自身權利。
二、對借款人的提示
1. 高利率有限度受到法律保護
現行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將利率及利息劃分為“兩線三區”,年利率低于24%部分屬于司法保護區,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高于36%部分屬于無效區,該部分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區,借款人未給付的,出借人無權要求借款人償還該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給付的,其無權要求出借人退還。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2 . 謹慎出具借條,謹慎簽訂借款協議
盡量或者采取機打方式,或者采取手寫方式書寫借條,避免混合書寫,對采取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限定,對紙張進行適當裁剪,防止出借人后期套打添加對借款人的不利措辭。在未實際收到款項前謹慎出具載有已收款項內容的借條,對具體收款方式(現金、轉賬)及收款時間進行明確約定。不要只出具1份借款協議,在有保證人、見證人時,應將協議交付相關人員留存,防止手中所持有協議滅失時,權利義務難以確定。
3 . 提高法律意識,提高保護意識,注意保存還款記錄
一旦被脅迫書寫沒有事實履行的借條,或因賭博等非法債務出具借條,應想方設法在當時通過手機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報警。同時要注意保留提供現金還款或轉賬付款等證據,盡可能收回已經出具的借條。當出借人主張借條已丟失時,應讓出借人出具載明已收到借款、之前借條作廢的聲明,防止出借人重復主張權利。其次,當未能有效固定還款證據時,還應盡力與出借人溝通,留下出借人認可已還款的錄音等證據。
三、對保證人的提示
謹慎擔任保證人,特別是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并非見證人,無論是在借條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還是與出借人另行簽訂保證合同,都應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特別是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使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謹慎注意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及保證期間,防止加重本方責任。(文章來源:審判研究, 圖片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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