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法中,基于社會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等因素的考慮,均不同程度存在著證人拒絕作證的規定,只是由于價值取向、立法體例的差異,拒絕作證的具體內容會有所不同。在大陸法系中,德國是證人拒絕作證的典型代表,對刑事證人拒絕作證規定的較為系統、內容相對全面。
在德國,按照《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刑事證人具有強制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到法官面前接受詢問。對于經合法傳喚不到場的證人,法院可以強制拘傳其接受詢問。當證人沒有到庭,而且缺乏正當理由或者不能證明延誤作證并非自身過錯時,證人除負擔其沒有及時到場作證的費用外,法院還可以根據證人實際的經濟能力,對其予以罰款、拘留。但刑事證人強制作證只是一般原則,在原則之外,法律還規定了部分證人具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德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拒絕作證的范圍及其限制條件。
具有特定關系的人
為了維護親情倫常關系,許多國家均存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證人拒絕作證規定,但對于血緣關系的范圍有所區別,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英國法系國家的范圍較窄,通常僅限于配偶證言與夫妻交流的拒證權。在德國,按照《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血緣關系的證人被稱之為具有特定關系的人。顧名思義,即證人與被告人之間具有的特定關系,可以在審訊或者審判中拒絕作證,例如被告人的同居伴侶、訂婚人或者配偶,即便這種關系目前已然不再存在,仍然不影響其行使拒絕作證權。此外,對于與被告人有血緣關系或者擬制血緣關系的證人,例如被告人現在或者曾經的直系血親或者姻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者二親等內旁系姻親也可以拒絕作證。
在具有特定關系的人拒絕作證時,鑒于此項權利是基于血緣關系所衍生的規定,而血緣關系是維系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基本社會關系,對人們的日常生活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德國并不存在特定關系的人在某些情況下應當作證的規定,沒有對此類拒證人員加以限制。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
通常而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種類中比較容易受到實務部門青睞的證據,這是因為證人證言能夠動態的還原案發場景,往往更為直觀與生動,但不可忽略的是,證人證言受陳述主體的影響較大,即便針對同一事實,經過不同證人的感知,可能會得出有所不同的證言。有鑒于此,大多數國家都以一般人的感知為標準,不同程度地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排除在證人范圍之內,德國也不例外。在德國,對于智力不足的青少年,或者是正在處于監護狀態的精神病患者,以及精神或心理上有缺陷的人可以在審訊或者審判中作證,但是,應當經過證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當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時,不能決定被監護人是否應當作證。
由此可見,一方面,德國既不排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擔任刑事證人,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此類證人難以達到正常人的感知水平,通過“雙重同意”的限制門檻,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限定在極為相對狹窄的范圍,從而保障證人證言的質量。
具有特定職業的人
區別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對抗,被告人處于絕對弱勢的一方,這就需要相關人員的介入,以期實現訴訟兩造實力的相對均衡,但不可避免的是,相關人員在介入的同時,也會對被告人的秘密予以知曉,尤其是關涉案件真相的重大事實。此時,針對基于信賴關系或職務需要而得到的秘密,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拒絕予以公開,換言之,應當對通過此種渠道獲得的案件真相進行保密。在德國,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具有特定職業的人,在執業過程中知曉的案件事實可以拒絕作證,例如神職人員、辯護人、律師、專利代理人、公證人、醫生等將近二十種職業群體,范圍極為廣泛。
然而,前已述及,公民具有如實作證的義務,而且懲罰犯罪也是刑事訴訟中也極為重要,因此,《德國刑事訴訟法》在尊重客觀實際的基礎上,限縮了此類證人拒絕作證的事實范圍,僅指在執業過程中知悉,而且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事實,例如神職人員基于精神教會之職能委托而得知的信息、辯護人基于委托事項而得知的信息等。對于與職業無關的事實,特定職業的人員仍然需要履行如實作證的義務。
特定職業的輔助人員
對于具有特定職業的人,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相關事實可以拒絕作證,依此種邏輯推演,為了達到保守被告人秘密的效果,特定職業的輔助人員也應當享有同等的拒絕作證權,這在《德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輔助人員應被視為等同于具有特定職業的人員。
需要強調的是,輔助人員的拒絕作證是特定職業人員拒證權的延伸,這就要求輔助人員在行使拒證權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輔助人員拒絕作證應當以特定職業的人員享有拒證權為前提,易言之,如果特定職業的人員沒有拒證權,那么,輔助人員也相應地不可以拒絕作證;二是與特定職業人員拒證的范圍相同,輔助人員拒絕作證僅指與職業相關的事實,對于無關的案件事實,輔助人員應當履行如實作證的義務。
綜上所述,證人拒絕作證的情形主要是以被告人權益為軸心依次展開,此外,當證人認為提供證言時,可能導致自身或者親屬受到追訴危險以及犯罪時,證人也可就該特定事項拒絕作證。同時,對于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的證人,當符合可以拒絕作證情形時,法官應當履行訴訟關照的義務,及時告知證人可以拒絕提供相關證言。
來源:網絡
【總則部分】 一、原則性修改 反對自證其罪規則:受刑事追究的人沒有證實自己犯罪的義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權;2.強迫其認罪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
【總則部分】 一、原則性修改 反對自證其罪規則:受刑事追究的人沒有證實自己犯罪的義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權;2.強迫其認罪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
概念 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
【總則部分】 一、原則性修改 反對自證其罪規則:受刑事追究的人沒有證實自己犯罪的義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權;2.強迫其認罪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
刑事訴訟是國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牽涉當事人的財產、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對當事人定罪處罰,依法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于...
您好,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是可以作為證人的。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范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
來源:人民司法(應用)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文丨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對于準確定罪量刑,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關鍵作用。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明確死刑、死緩案件二審開庭范圍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抗訴案件一律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這表明對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
刑事案件要破案是需要很多線索的,特別是有目擊證人的話,他們的證詞會對案件告破非常的有利,也能夠幫助人們盡快的破案,將兇手抓拿歸案等,但是一些證人不配合,刑事案件證人不作證怎么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