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1.控告人的監督。控告人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是通過申請復議來進行的。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10日以內申請復議。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辦理,并在收到復議申請的30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應注意以下幾點: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的材料來源有兩方面:①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②通過被害人的申訴獲得,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處理。
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10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
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送達通知立案決定書時,應該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15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監督。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否實行監督,如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立案偵查;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立案監督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就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作了專門規定,從而使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加強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工作的監督職能,有利于打擊和懲罰犯罪,防止罪犯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目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罰代立”、“立而不究”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有礙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造成了對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由此,加強立案監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現象的存在就成了一個緊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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