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產險自留保費不再受
對財險公司而言,業務量不再是制約資本的因素。
產險業有一個著名的“4倍規則”——《保險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現在應實行償二代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擬將此條款刪除。
這意味著產險公司不需要將超過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四倍的保費強制分出給再保險公司。
“償一代規則下,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是與保費規模掛鉤的,保費收入越高,資本要求就越高。將要實行的償二代規則下,資本要求跟保費規模并無關系,利用財務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的方式將會失效。”14日,一位保險集團精算師對本報記者分析稱。
這意味著,對財險公司而言,業務量不再是制約資本的因素。一定資本下,風控越好,業務量就可以做得越多。
“產險業七成業務來自車險,而償二代下車險的資本占用是其他財險險種中相對少的。如果4倍規則不改的話,會出現一種情況是,使絕大部分業務是車險的產險公司,風險雖低但規模依舊受限,這與資本要求與風險掛鉤的新監管原則是沖突的,所以會刪除。但對于再保公司,明年車險業務分出減少,保險交易所出現后,再保市場會面臨很大的挑戰。”一位再保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
“這也是倒逼再保功能回歸保障,而非僅通過財務再保險手段幫助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而一個是可能基于償二代規則進行產品創新。”一位財險公司人士對本報記者分析稱。
所謂“財務再保險”,是利用業務分出降低自留保費,同時通過再保攤回手續費提前實現利潤。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方式是實際資本除以最低資本,如此一來,分母減小、分子增加,償付能力得到了提高。但實質上并沒有實現風險轉移,因為業務分出時即可獲得部分預估手續費進入實際資本,半年之后才會根據賠付率調整手續費,償付能力才可能會隨之下降。
2.人身險增加年金業務
但在年金經營上,目前仍在初級階段。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身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在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年金保險。而年金業務,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
“目前,企業年金市場基本飽和,增量市場較小,可能監管層出于對職業年金的考慮,因為職業年金目前還不是省級統籌,如果縣市級統籌的話,確實只有壽險公司才有這樣的機構分布。”一位保險公司壽險部門負責人分析稱。
目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機構主要是專業養老保險公司。今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文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同時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社保經辦管理水平。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保險業累計受托管理4.3萬戶企業的企業年金計劃,占法人受托企業數的90%,累計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規模3174億元,高于銀行業(規模1365億元)和信托業(規模74億元)。
有業內人士認為,壽險公司和養老險公司對于年金業務的經營優勢各異,一方面養老險公司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業務來源,壽險公司的年金業務仍需其他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另一方面大型壽險公司銷售人員數量較多,分支機構分布較廣,在銷售和服務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而在年金經營上,目前仍在初級階段。
“目前企業年金業務的利潤率不高,受托業務基本難以盈利,并且年金業務不計入保費收入。不僅如此,由于企業年金是團體業務,而目前壽險公司是以代理人為主要自有銷售隊伍的模式。”一位保險公司壽險部門負責人稱。
“對于養老保險公司來說,則有望向專業養老資產管理機構轉型,將年金的銷售和服務讓位于壽險公司,自身專注于發展養老資產的投資管理,逐步形成差異化的發展模式。”一位大型保險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3.授權保監會可取締
“無照經營者”
擅自設立保險公司等,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互聯網產業興起,不乏涉及保險業務性質,但偏向娛樂性、趣味性的商業模式出現。此次保險法修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對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亦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根據保險法,保險的定義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4.進一步嚴格公司治理監管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不少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在新增的條款中,最多的部分是對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治理結構、整頓、監管措施的補充。在償二代規則下,新增了難以量化為資本要求的風險(二支柱)和通過信息披露實現市場約束(三支柱)監管規則,主要是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
“針對近年來保險公司的資本越來越多樣化,為防止不合格投資人通過收購保險公司現有股權間接入股保險公司,規避監管審核,增加了治理監管規則,同時規定保險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等措施。”一位保監會內部人士對本報記者稱。
例如征求意見稿新增加一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利益行為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并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股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征求意見稿里還增加了不少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如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再例如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在原有的10項監管措施中新增了4項:責令改進風險管理體系;責令調整業務結構或者資產結構;限制業務增長速度或者資產增長速度;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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