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導案例166號:
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合同糾紛/違約金調整/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及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依約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和解協議,并在和解協議違約金訴訟中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114條(注: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條、第585條)
2016年3月,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昌貿易公司)因與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重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判決城建重工公司給付隆昌貿易公司貨款5284648.68元及相應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對此判決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城建重工公司與隆昌貿易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諾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訴訟費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首期給付款300萬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額支付完畢全部款項的,應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額支付完畢全部款項的,隆昌貿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隨時以(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有權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協議確定的違約金80萬元。(2)隆昌貿易公司申請解除在他案中對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財產的保全措施。雙方達成協議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并按約定于2016年10月14日給付隆昌貿易公司首期款項300萬元,隆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財產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剩余款項,2017年1月隆昌貿易公司申請執行(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并于2017年6月起訴城建重工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一審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辯稱:隆昌貿易公司要求給付的請求不合理,違約金數額過高。根據生效判決,城建重工公司應給付隆昌貿易公司的款項為5284648.68元及利息。隆昌貿易公司訴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承擔違約金的數額為80萬元,此違約金數額過高,有關請求不合理。一審宣判后,城建重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在錯誤認定城建重工公司惡意違約的基礎上,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不考慮隆昌貿易公司的損失情況等綜合因素而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顯失公平,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6民初15563號民事判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違約金80萬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京02民終86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本案涉及訴訟中和解協議的違約金調整問題。本案中,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或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訴訟費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則隆昌貿易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原一審判決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擔80萬元違約金。現城建重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依約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隆昌貿易公司的損失主要為尚未得到清償的2772857.4元。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與隆昌貿易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上訴,隆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賬戶的凍結。而城建重工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自愿給隆昌貿易公司出具和解協議并承諾高額違約金,但在賬戶解除凍結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約履行后續給付義務,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實信用。一審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約支付80萬元違約金,并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蘇麗英、王國才、周維)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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