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查明,死者劉*勇是原告劉*才、林*春婚生子、被告史*蘭之夫、被告劉*志之父。2005年6月28日,劉*勇駕駛川ACR373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金堂縣清江鎮往榮豐村方向行駛的上班途中,行至榮豐村19組到22組之間路段,與相向行駛的由陳*華駕駛的川F31757普通貨車相碰,劉*勇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
經金堂縣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華賠償喪葬費3515.75元(已自愿實際支付7200元)、死亡賠償金77099元、被告劉*志生活費6371.10元、原告劉*才生活費12742元、原告林*春生活費16989元,合計11.67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經金堂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原告劉*才、林*春、被告史*蘭、劉*志與陳*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陳*富賠償原告劉*才、林*春、被告史*蘭、劉*志損失4萬元。
2007年10月16日,經有關部門解決,因劉*勇死亡,**康能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給原告劉*才、林*春、被告史*蘭、劉*志工傷死亡補助金2.1萬元、喪葬補助費120元,計21120元。
原告劉*才、林*春、被告史*蘭、劉*志,共獲得賠償款61120元。后,原告劉*才、林*春、被告史*蘭、劉*志為上述款項各自應得的份額發生糾紛。
法院另查明,原告劉*才、林*春除劉*勇外,還有一子劉*希,原告劉*才、林*春曾與劉*勇、劉*希達成贍養協議,由劉*勇贍養劉*才,劉*希贍養林*春。
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劉*才、林*春和被告史*蘭、劉*志因劉*勇死亡共同獲得賠償款61120元,其中,10827.30元屬于原告林*春所有,18975.90元屬于原告劉*才所有,14592.90元屬于被告史*蘭所有,16723.90元屬于被告劉*志所有。
據悉,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當事人說原告:按繼承法平均分割被告:應留出孩子生活費
原告劉*才、林*春訴稱,二原告之子劉*勇因交通事故于2005年6月28日死亡。2006年6月20日經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判決,又經金堂縣人民法院執行,獲得賠償款4萬元,經金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給付工傷補助金2.1萬元、喪葬費120元,合計61120元,因被告史*蘭阻擋,原告方未能領取應獲得的賠償款。請求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平均分割61120元。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繼承方式是什么 1、工傷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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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界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財產,而是其死亡發生之后才產生的,則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當做遺產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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