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條件和程序分別是什么
一、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條件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方法,必須嚴格掌握其必備的條件,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操作。
(一)被執行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筆者認為,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應具備如下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1、實體條件有兩點:一是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是人民法院執行其到期債權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執行到期債權。二是被執行人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如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沒有權利或者雖有權利但沒有到期,就不能對第三人執行,另外,屬于被執行人自身的債權,例如被執行人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等,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償權,故不能作為到期債權執行。
2、程序條件有三點:一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已進入執行程序。二是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令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情況,其中包括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同時依法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等情況,其中也包括到期債權。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到期債權的執行。如果當事人未申請,代位執行便是無本之木,若以職權進行,則令導致違法執行。三是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由人民法院實施。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上述五點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點,均不可執行。
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程序
執行實踐中,執行人員既要大膽地運用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又要依法辦事,遵循執行程序。該程序由執行階段──申請執行階段──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階段──裁定強制執行階段組成。
先執行階段,是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按法律文書履行確定義務的階段。
申請執行階段,執行程序的當事人提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申請,應向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提出。鑒于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越過了一個訴訟環節,所以,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的申請必須是要式申請,口頭申請無效,且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時都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階段,是人民法院在對申請執行人的證據審查成立后而發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債務通知書必須是直接送達,不能用別的方式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不產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或口頭異議?,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異議不進行審查。從理論上講,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機構不進行審查是合理的,這與訴訟制度充分保護各當事人權利的整體價值觀念是一致的。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是關于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存在,數額多少,有無已經清償、抵消或者免除的情況,是實體上的異議,應由實體來予以確認,所以執行機構不應進行審查。第三人以自己無履行能力或與申請人無直接法律關系提出異議,不屬異議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形式駁回其異議。第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僅對債務多少提出異議,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裁定強制執行,對異議部分不予審查。
裁定強制執行階段,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沒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都屬無效。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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