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即行廢止,對交通事故的審理也和以往不同。現在《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又有一些新規定與以往不同,需要認真學習,引起各方人士的注意。
1、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往的規定,不管什么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均要與駕駛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根據該條的規定,以后在租賃、借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因為沒有實際對車輛進行控制,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借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明知車輛有故障而不講明等情況下才需承擔責任,并且也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2、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人的車輛轉賣以后,由于各種原因沒有過戶。根據以往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登記車主就得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新規定,只要能證明車輛已經轉賣,賣車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3、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是對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個例外情況的補充,根據上述規定賣車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賣車人將拼裝、己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轉讓,發生事故就得承擔連帶責任了。
4、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如果車輛系因盜竊、搶劫、搶奪,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用承擔責任
5、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以往的實踐中,駕駛人員逃逸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以后保險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駕駛人員逃逸而免除責任了,即使駕駛人員逃逸,也得在強制險里賠償,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
最后,本律師提醒各位車主:1、如果將車租賃或者借予他人,要先審查對方是否有駕駛證,最好叫借(租)用人寫一份憑據。2、如果將車輛轉賣他人,應及時過戶,如果有原因不能及時過戶,雙方也得簽訂好車輛買賣合同。3、如果車輛被搶、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獲得被盜搶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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