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X親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X同意,指派馬*軍律師為其辯護人,并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在開庭審理之前,詳細的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會見了本案的被告人X,結合公訴機關對于證據的出示、質證情況,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臨邑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X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訴到臨邑縣人民法院,本辯護人結合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材料、舉證情況和涉案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模式,過程等因素,認為X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現具體陳述事實理由和相應法律依據。
一、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X在整個公司運營過程中,不是組織、領導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組織、領導者的身份界定標準。組織、領導者是整個傳銷活動的核心,是策劃、發(fā)起、設立、指揮、協調組織的核心層,人數極少,因此,傳銷活動中處于頂層的人員所起的作用最大,從本案所查明的事實,位于X之上的有董事長甲、總經理乙、培訓總監(jiān)丙、財務總監(jiān)丁,X僅是掛名的全國副總,其本人對于公司是如何進行管理、機制如何制定,制度如何建立,均不參與,沒有實質性權利,僅管理自己管理的店鋪,因此,X本人不是組織者、也不是領導者。
二、在公司運營過程中、X沒有要求加入店鋪的人員強制購買化妝品、也沒有采取脅迫的方式要求他人加入店鋪成為店鋪會員,其本人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12年1月X通過另一被告人認識了董事長甲、甲告訴X有好的產品和經營模式,加盟連鎖,有兩萬、三萬、四萬的店鋪,并有區(qū)域保護,鄉(xiāng)鎮(zhèn)上只設一家店鋪、縣級、市級有六、七家店鋪、然后通過店長開始、有具體的升職方式,累計銷售可以升職,當聽到有這樣的敘述后才萌動了加入的決心,從公司的實際運作和利潤的返還方式來看,認為是公司合理的經營模式,通過公司管理幫助店鋪納客、養(yǎng)客、鎖客、店鋪的會員加入均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因此,X主觀上和客觀行為上,均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特征,不構成犯罪。
三、X不構成犯罪的事實理由
其具體事實理由如下:Y有限公司雖然存在繳納168元成為正式會員的行為,但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guī)定的會員加入情況有明顯的不同、1、不是三、三出局制度、會員不存在升職即晉升職務2、沒有累計業(yè)績。3、沒有計酬、沒有合同。4、會員只是在店鋪、受店鋪管理。5、至于繳納的168元人民幣會員費,是購買2000元的會員禮品,公司在一年的時間內返還2000元的禮品(分月按照一定比例返還),其目的是納客、養(yǎng)客、最終達到鎖客的目的、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幫助店長管理店鋪,是一種公司經營的模式,而會員姓名只是在公司有登記,目的也是為了發(fā)放禮品,害怕禮品被店長截留,不給顧客,因此,公司實行統(tǒng)一發(fā)放,而累積分是在店鋪里累計的,至于升職是店長的級別,店長由2萬、3萬、4萬的店長,也不涉及拉人頭,店長實行區(qū)域保護,店鋪多了退貨,因為公司作的是事美容產品,產品搭配事項需要專業(yè)人員,外來人員管理不了,只能有自己的店長管理自己的店鋪,當店長升職后再進貨公司給一定的折扣點,同時折扣點包括了交通費、午餐費、通訊費等費用,因此,X參加的經營是正常的,不存在欺詐、無限制發(fā)展會員等現象,返利的方式和其他正常的經營企業(yè)并無二樣,不構成犯罪。
四、X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傳銷并沒有涵蓋所有的傳銷形式,而《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傳銷是指組織或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的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同時該條例第七條列舉了三種行為,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fā)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憬o付上線人員,牟取非法利益的。司法實踐中認為條例七、一是拉人頭型傳銷,第二項是收取入門費類型的傳銷,第三項規(guī)定的是團體計酬型傳銷。也就是多層次的直銷,該條例禁止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型傳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傳銷的規(guī)定是有區(qū)別的,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僅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型傳銷,條例規(guī)定了三種形式的傳銷,其次,修正案七要求同時具備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兩個條件才能成立,而條例則要求具備拉人頭、收取入門費、或者團體計酬之一就成立,由此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具體內容上不包括團隊計酬型傳銷,并且在認定犯罪條件上嚴格于《禁止傳銷條例》的規(guī)定,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X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37號第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規(guī)定:第二項: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涉案人員本身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他人加入的行為,會員完全處于自愿,店鋪有區(qū)域保護,不存在無限發(fā)展店鋪的現象,因此,也不能以犯罪處理。
鑒于,本案的實際特點并且是以銷售產品為目的,因此,請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決,判決X不構成犯罪。
上述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合議后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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