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下列各項可以作為保險標的:1、船舶;2、貨物;3、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4、貨物預期利潤;5、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6、對第三人責任;7、由于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對以上各種損失、費用、責任都可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所謂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于基本條款之外,自由約定的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其實質是對基本條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具體包括: 一、協會條款。協會條款僅見于海上保險合同中,并且是專指倫敦保險人協會根據實際...
索賠與理賠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一個問題兩個角度的保險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用語。索賠是被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權利,當保險標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對此損失負有責任時,被保險人有權向海上保險人要求賠償或追償。但被保險人...
索賠與理賠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一個問題兩個角度的保險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用語。索賠是被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權利,當保險標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對此損失負有責任時,被保險人有權向海上保險人要求賠償或追償。但被保險人...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 海上運輸保險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保險種類,如按保險價值分類、按保險期限分類等。但對物流企業、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較為重要的保險種類為: 1.船舶保險。船舶保險是指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一類保險的承保范...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