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工作。該規定指出:債務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其企業的未了事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無權行使其權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組成的破產企業的清算組。
清算組一經成立,便享有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行使的管理和財產的處置權,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清算組的主要職責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產企業。接管的方式在該條該款中指出:向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一、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二、有形資產清冊;三、企業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三、其他有關資料。
接管破產企業和破產財產,是清算組行使權利的開始,這是因為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即喪失了對企業的管理權和對企業財產的處分權,因此法律規定,清算組成立,立即進駐破產企業,實行對破產企業的管理權和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查封等權利,控制破產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
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不僅是接收企業的領導者的權利,而是要接受一切與破產企業經濟活動有關的一切權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營業執照、銀行帳號等均在接管范圍內。
摘要:破產經歷了從有罪到無罪再到部分有罪的演變。增設虛假破產罪,標志著我國破產犯罪懲罰體系基本形成。虛假破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客觀方面的行為是復合行為,具有手段行為并進入破產程序,行為要素即齊備;該罪應屬自然人犯罪,外部單位或人員可以成為...
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是: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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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公司職責包括哪些清算組的基本職能是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變價和分配,其具體指責包括:1、接管破產財產。清算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職責,就是接管破產財產。在清算組接管之前,按照規定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須在交接前組織企業財務人員做好...
破產清算組的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破產清算組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