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無效是否還有追索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的追索權是建立在票據合法的基礎上,支票無效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的權利,所以是沒有追索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二、追索權的時效
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后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強調的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追索通知義務的規定,雖然該項規定并不影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對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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