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兩審終審的含義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二、法律關于兩審終審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三、我國兩審終審的問題
(一)公民對正義程序和對維護實體權利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從程序設計上,國家的兩審終審限制著公民上訴的權利。
(二)再審的上升,表明一審、二審法院裁判的不公正或者基層法院法官人才結構組成有待改善,少數法官存在審判中的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現象。或者案件的審判受到社會強大的資本控制,導致審判不公正,這種資本包括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這些資本與權力的尋租存在密切關系。這很懷疑的是,公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或對法律信仰的無奈。實際上是“兩審終審制度”名存實亡,實質上再審是不成熟的審判,特別是摻入行政性的色彩嚴重。本來國家的公權力已經很強大,使公民的私權利正義的表達和需求壓迫到最低。實際上,再審程序暴露的問題也很多,總體上表現有三方面:
第一,實際上再審程序的啟動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國家審判權威和司法公正和正義性的侵蝕。
第二,再審程序導致浪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
第三,再審程序實質上是“形式上的三審”,不利于立法和司法的統一。由于兩審終審制度的運行存在這些與法律的正義和公平相違背,與我國現行的經濟、文化、政治不適應,但是這不是簡單的一個法律修改所能解決的,我們只能從法律的程序上逐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兩審終審還有一些缺陷表現在不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因為,終審法院的級別較低、數量龐大,各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往往千差萬別、因地而異。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或是還有其他疑問,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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