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封和拍賣是兩個概念,只有是當事人將借款人告上法院并提出財產保全的話,法院是有權利查封房產的。這個和本身案件的標的是沒有多大聯系的,至于拍賣要視最后法院判決執行的情況而定。如果判決執行了就肯定不會拍賣的,如果判決的被執行人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不執行判決的話,原訴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先前財產保全的房產有可能被拍賣。
追答:
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不過我國的物權法是規定房屋等不動產是以登記為標準的,房屋未在房產部門發生登記,也就是房產證還是以前戶主的,這時房屋所有權任就視為是以前戶主的。如果該人是被執行人,法院是可以拍賣房屋以進行追償的。
至于買房的人的損失,應該是另外的一個訴訟,是
買賣合同糾紛。
可以。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不等于就是賣出去了。委托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托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且對結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所提出的程序性異議。對于法院的執行,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提出實體上的案外人異議。另外,如果法院明確房屋有出租的情況,拍賣房屋是帶租約拍賣,法院也不違法。所以,案外人異議不應該針對法院的查封,而應針對法院的拍賣,準確說是針......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所以裝修是違法的。2.從申請執行開始到最后執行期限這個沒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