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中債權轉讓
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考慮到我國法治的不健全,立法體系的不完備,法律沒有規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認可的,還存在立法沒來得及規制的部分。
一、訴訟中債權能否轉讓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依照該條規定,處于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考慮到我國法治的不健全,立法體系的不完備,法律沒有規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認可的,還存在立法沒來得及規制的部分。
其次,對于因私權---債權的糾紛而進入公法---訴訟程序法規制的訴訟實體權利的處置要受限于訴訟程序法的制約,法律不可能容許原告在案件審理階段無次數限制的轉讓債權,從而多次變換原告,同理對于判決已確定的債權,也不可能無限制的變化執行申請人,這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同時也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性。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訴訟程序中的債權不同于《合同法》中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債權,其不僅要體現私法自治的原則,同時還要兼顧訴訟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原則上應當允許轉讓,但是應當加以限制和規范。
二、訴訟中債權轉讓會產生什么后果
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是否發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這個問題頗有爭論。
縱觀我國現行法律、訴訟解釋,在該問題上可得出幾點結論:
訴訟程序中債權人轉讓債權不產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訴訟法》中甚至沒有關于訴訟承擔的任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該條確立的規則是:訴訟程序中只有死亡繼承的情形得產生訴訟承擔的效果。至于債權轉讓情形下應如何處理,法律、訴訟解釋未予回答。
對此,實踐中一般認為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受讓人須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或申請變更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當然,受讓人也可與原債權人(即債權轉讓關系中的出讓人)達成協議,由原債權人作為受讓人的受托人參與執行程序。
總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發生受讓人繼受原債權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這是一個例外,這個例外規則的確立有其特殊的現實和政策背景。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一些關于訴訟中的債權轉讓會產生的一些法律效果和轉讓程序的相關問題的介紹了。在訴訟中有一些程序會因為訴訟正在進行而受到限制,但是債權的轉讓還是很靈活的。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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