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況下構成共同犯罪
要同時滿足以下3種情況。
一、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共同行為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于間接實行犯。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于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二、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對于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后,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里承認過失共同行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為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為人的共同行為事實的,并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三、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里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因此;在有共謀的情況下,不作為也認為有共同犯罪的行為。而“共謀”卻未參與實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這涉及到共謀的理解,換言之要看是怎樣共謀的,我認為有共謀就是以認定具有共犯的行為與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謀而未參與共同行為實行的,有3種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共同行為的領導或骨干參與共謀但不親自出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三是自動放棄。這三種情況的“共謀”雖未參與實行,也可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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