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時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后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后發現,自發現后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進行尸檢時的申請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尸檢查明死亡原因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提!但尸體要保存患者死亡時物理、化學之狀態參數受氣候環境等因素影響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時間限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要注意的是進行尸檢時的申請期限是不變期間,切不可逾越,否則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期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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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間限制規定有哪些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局行政部門提岀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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