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詳情
張洋和王芳是在外打工的時候認識的,當時王芳離異帶著女兒一起生活,隨著兩人距離的拉近,兩人開始談起了戀愛。
2008年,兩人決定結婚,組成了一個三口之家,張洋作為繼父,一直把王芳的女兒當成自己的孩子,但是,他還是想要一個屬于兩人的孩子,但是王芳一直不愿意。
后來張洋才得知王芳已絕育,張洋和其母親一直希望王芳能通過手術恢復生育,但是王芳始終拒絕。
王芳還承諾即使沒有孩子,也會和丈夫白頭到老,張洋聽了以后覺得兩人也沒什么大矛盾,感情也還不錯,聽了王芳的話,終于放下心來和妻子好好過日子,并和妻子一起撫養女兒。
兩人的感情終究抵不過歲月的平淡,時間長了,產生了各種矛盾隔閡,2019年、2021年,王芳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為由,駁回了其訴求。
2021年7月,張洋將王芳告上法院。
張洋稱,王芳背棄了當初白頭偕老的承諾,多次起訴離婚,且拒絕生育,嚴重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權,為自己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要求王芳為自己支付15萬精神撫慰金。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
王芳的女兒已成年,與張洋形成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在張洋年老以后有責任贍養張洋,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
最紅,法院駁回了張洋的訴求。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因為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主張其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從社會分工還是生理構造,女性要承擔的更多,而且懷孕、生育、哺乳更無法由男性替代,女性需要獨自承擔許多艱辛和風險。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由丈夫主導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必將摧殘女性的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
那么妻子拒絕生育,男方有權索賠嗎?
而且我國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雖然夫妻之間有平等的生育權,但是當兩者沖突時,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優先保障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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