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仲裁的撤訴按照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自己申請撤訴,一種是按撤訴處理。按照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如果是因為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然,如果仲裁時發現遺漏事項的,可就未申請事項再次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對于仲裁結果不服的,在裁決結果未生效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裁決已生效的,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告知其按照申訴處理。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當然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因為還沒有產生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別過仲裁時效。...
《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中對合理期限的定義是,出賣人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間為經對方催告后三個月。對方未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有三層含義:1。如果買方想終止合同,他應該先發出......
仲裁開庭后是可以撤回伸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