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損害賠償賠哪些?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醫療費 2、誤工費 3、伙食費 4、護理費 5、交通費 6、住宿費 7、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10、喪葬費 11、死亡賠償金 12、生活費 13、撫慰金 生命無價,也無法量化。但侵權人并非因此就不用賠償或無法賠償。因為侵權人給失去生命的被侵權人的家屬造成的損失是可以量化的。其家庭失去了一個可以創造收入的人,這個損失是要賠償的。
因此,如果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其賠償的對象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
2、由此產生的同命不同價
之前大家所熱議的農村和城鎮居民同命不同價,是因為以往城鄉收入差距較大,而侵權人給被侵權人家庭造成的損失是以其預期收入來計算的。
現如今城鄉收入差距已經不那么明顯(如珠三角地區),同命同價也有了明文規定。
3、雙賠現象是什么?
被侵權人在死亡之前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和死亡后其近親屬提起的賠償之訴不沖突,因為前者的賠償對象是被侵權人,后者賠償的對象是其近親屬,這就是所謂的雙賠現象。
雖然《民法典》規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但考慮到判決的社會效果,被扶養人生活費仍可單獨作為賠償項目。雙賠現象雖然少,但也有理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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