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財產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普通合伙財產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有規定的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實質要件包括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訂、合同內容合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執行事務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區別
1、成為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為的,而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人。
2、權限來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權限來源于合伙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于全體合伙人之委托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與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內的全體合伙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托法律關系,該等委托法律關系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沒有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但是?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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