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終結裁定書效力如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執行終結裁定書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不同,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在執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執行程序恢復,執行工作繼續進行;而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第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
執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在民事離婚案件執行中,存在執行中止的情形,如實踐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無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那么就會引起執行程序的中止。
一、執行終結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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